• 赵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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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何时提出

管辖异议何时提出
赵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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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一方都会提出一个管辖异议的申请,那么这个申请在民事诉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各种原因都有。今天我们说的就是这个管辖异议应该在何时提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当中有这样一个案子,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号做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四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5月24号做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以后,再审申请人九郡药业,云州商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号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异。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号做作出(2011)大审民再初字第七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重审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被告人之一鸿雁大药房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遂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号作出(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一号民事裁定认定,原告韩凤彬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即将住所地在大连市鸿雁大药房列为被告人之一,且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鸿雁大药房购药的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鸿雁大药房属适格的被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后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号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 那么对这个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答辩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二审或者在之后的再审期间才提出管辖异议的,根据管辖原则那么案件的管辖权已经确定,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所以说,在本案当中,九郡药业,云洲商厦要对这个管辖权提出异议,那么应该在提交一审答辩状的期间就提出管辖的异议,而他们错过了这个有利的时机,丧失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机会,对此后的案件审理有可能就产生了一些影响。所以我们通过这次案例的一个分析,就可以知道我们以后再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时候,应该在何时提出适当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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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16: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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