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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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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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认定结果
赵炜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对每一个普通人来说,工作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说的再实际一点,也是以此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工作当中,由于种种的原因可能要产生一些伤害事故,这个伤害事故一旦成立的话,我们肯定也应该进行工伤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下来,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一个工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指导案例当中为我们有关工伤认定指明了一个方向,这个案子是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孙立兴是中立公司的员工,于2003年6月10号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的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中中立公司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的八楼,他下楼的时候欲到商业中心的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他行至一楼门口台阶的时候,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的台阶上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骨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号作(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于是孙立兴不服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号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2004)0001号工伤认定判决书;二,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园区劳动局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2005年7月11号作出(2005)津高行终字00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主要争议点就是在于,孙立兴摔伤的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的问题,判决已经给我们说明,本案当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去机场接人的情况下需要驾驶汽车的停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工作场所,那么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路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来说是孙立兴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 从以上这个指导性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工伤是由于工作期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那么这个工作岗位,我们可以做以下认识,就是说一个职工的工作岗位,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在他合理的工作区域之内,即他的一个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工作场所即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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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17: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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