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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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静安
    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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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的后果

拒不执行的后果
赵炜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在我们接受咨询和代理案件时,很多当事人都会问一下,如果说我这个案件胜诉了以后被告不履行判决的话那我岂不是鸡飞蛋打了?我付出了人力,精力和财力的成本,结果还没有得到我应该想得到的东西,这个对我来说应该说是一个非常痛苦的结果,而我们最后都是以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向他们做出解释,以取得他们对胜诉判决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案例当中而给我们做了一个具体的指导示范。 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万元以及利息。 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 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之后,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以后毛建文并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毛建文在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后,他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而实施了相关的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此,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义务人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话,如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这样的话,他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鼓励当事人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的义务人提出他们的权利主张,从而打消诉讼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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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16: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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